江西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处长王建元表示,这部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意味着今后江西省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将在法律地位上“平起平坐”,法律赋予了民办学校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今后,学校不论是姓“私”还是姓“公”,其师生在职称评定、考试就业等方面都享有同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