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修订)》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缩小区县之间、学校之间教师工资差距,推进全市教师工资水平均衡化。” 此外,“上海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学校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或者测试,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和各级考级证书作为入学的条件和编班的依据。”“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帮助学生改正错误,但不得劝退或者开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