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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规定教师平均工资不低于公务员水平
作者:田应强 来源:新华网 日期:2009.06.24  浏览量:18089
上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九次会议24日表决并通过《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修订)》,明确完善教师工资制度,“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修订)》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缩小区县之间、学校之间教师工资差距,推进全市教师工资水平均衡化。”

  此外,“上海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学校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或者测试,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和各级考级证书作为入学的条件和编班的依据。”“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帮助学生改正错误,但不得劝退或者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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