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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对民办教育收费行为管理将进一步规范
作者: 来源:第一家教网 日期:2010.07.31  浏览量:53806
近日,浙江省物价局联合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出台了《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方法》,对民办教育的收费进行了规范化管理。民办学校的学生中途退学的,学校应“按时”结算其费用,即学生只要没学完,就不必付全额费用。

  《办法》规定,自今年9月1日起,由于学校发布虚假招生广告或虚假招生简章以及不履行事先约定等原因造成学生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收取的全部费用。

  学生首次办学生证不得收费

  《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除学前教育以外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简称民办学校)。《办法》规定:民办学校为学生首次办理的学生证、借书证、就餐卡、校园一卡通、毕业证书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时使用或应当取得的各类证、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补办时可以按成本收取工本费。

  调整收费标准须进行成本监审

  民办学校制定或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标准,须经过价格部门的成本监审。

  民办学校对学生可以收取学费(非学历教育为学费或培训费)、住宿费和代收代管费用。民办学校举办学历教育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学校在规定幅度内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标准,按照补偿教育、住宿成本并适当考虑合理回报的原则制定。

  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提供服务和代办服务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收取。

  价格主管部门为制定或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标准而开展成本监审时,民办学校要如实提供学校法定代表人、办学许可证,学校近3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的建议等资料。

  中途退学按就读时间计算费用

  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取学费、住宿费,可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但普通中小学学历教育应按学期收取。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取学费、住宿费的期限,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学生明示。

  《办法》还规定,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的学生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后,如学生因退学、开除、休学、转学等原因提前结束学业,学校应按学生实际学习和住宿时间,计算应收学费和住宿费,多余部分退还学生。

  对于按学年或学期收费的,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收费期限不满一学期的,按实计算;对于实行学分制收费的民办高校,已修完课程的学分学费按实计算,学年专业学费和未修完课程的学分学费按月计算。也就是说,学生就算开始学习某课程,只要是没学完,就不必付全额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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