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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乒乓球协会章程
作者: 来源:第一家教网 日期:2008.12.18  浏览量:217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乒乓球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群众体育组织, 简称“中国乒协”。
英文为“ CHINESE TABLE TENNIS ASSOCIATION”,缩写为:“CTTA”。

第二条 中国乒乓球协会是代表我国乒乓球项目活动的最高社会团体,并且代表中国参加相应
的国际乒乓球活动及国际乒联的唯一合法组织,系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该协会由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各行业体协、解放军所属运动组织及其他合法乒乓球社会团体等自愿组成的全国
性体育组织。

第三条 中国乒乓球协会的宗旨是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下团结全国乒乓球工
作者、运动员和积极分子,指导发展我国的乒乓球运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动乒
乓球运动的普及和技术水平的提高,攀登世界高峰;增进与各国乒乓球协会和运动员的友谊,
加强与国际乒联和亚乒联盟的联系与合作。

第四条 中国乒乓球协会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承认的全国
性运动协会。该协会接受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乒乓球协会总部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中国乒乓球协会的活动是根据国家的体育方针、政策有关法规以及国际乒联的有关规
定,统一组织、协调全国乒乓球运动的发展,推动群众性普及活动和运动水平提高,促进亚洲
和世界乒乓球运动的进步。其协会活动范围是:

(一)宣传和普及乒乓球运动, 组织广大群众和青少年积极参加乒乓球运动,以增强体质和提
高运动技术水平。

(二)根据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国际体育组织有关规定,负责协调、组织举办国际性比
赛,向有关部门提出国际活动及有关事项的建议,获批准后负责全面实施。促进国际交流,增
进与各国和地区的乒乓球协会的友谊。

(三)负责协调、 组织全国性的各类、各级乒乓球竞赛和训练工作,加强协会、俱乐部之间的
联系与交流,增进乒乓球运动员、工作者之间的团结和友谊。

(四)拟定有关乒乓球教练员、运动员管理制度、竞赛制度,报请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后施行。

(五)负责协调、 组织乒乓球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的培训工作。制定乒乓球运动员、教练
员、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负责运动员资格的审查和处理。

(六)根据国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全国体总、 中国奥委会规定选拔和推荐国家队教练员、运
动员,负责组织国家队集训和参加乒乓球比赛。

(七)负责教练员出国任教的选拔和运动员个人到境外训练、比赛的归口管理工作。

(八)负责协调和组织乒乓球运动的科学研究工作。

(九)开展与项目发展有关的经营活动, 为乒乓球事业的发展积累资金。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吸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各行业系统或法律、法规所认可的其它乒
乓球运动组织为团体会员。各会员协会对在其管辖范围内举行的乒乓球活动拥有控制权。中国
乒协只承认上述各地区或系统只能有一个乒乓球协会,而该乒乓球协会必须是相应的体育行政
管理部门所批准的。各会员协会可吸收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长期从事乒乓球项目的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委员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二)有权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有申请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协会各项工作,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三)按时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协会合法的权利。

第十二条 中国乒乓球协会的一个会员协会或会员俱乐部要退出中国乒协,必须以书面形式报
告中国乒协,一经批准,即失去会员资格及中国乒乓球协会授予的一切权力,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中国乒协会员协会凡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须经协批准,取消其中国乒乓球协会会员
资格:

(一)不向中国乒乓球协会支付应交纳的款项。

(二)严重违反中国乒乓球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三)给中国乒乓球协会造成重大的名誉或经济损失。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中国乒乓球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通过和修改章程。

(二)听取和审议中国乒协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通过有关提案决议。

(四)协商推选中国乒协领导人。

(五)审议中国乒协财务预算。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
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
生效。

第二十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
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
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
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活动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
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主席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人代表
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
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全面负责乒乓球项目的业务管理, 研究和制定项目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方针政策。

(五)开展国际交流和技术交流, 负责和指导在我国举办的国际比赛的审批和有关组织工作。

(六)负责本协会的组织建设和人事管理。

(七)开展多种经营和服务活动,广开经费来源渠道。

(八)根据本章程及有关的规定, 开展工作并处理本协会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以下专项委员会:

(一)教练委员会

(二)裁判委员会

(三)器材委员会

(四)科研委员会

(五)少年委员会

(六)新闻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一)各专项委员会由一名主任、 若干名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主任负责专项委员会的工作。

(二)各专项委员会主任自然成为委员会委员。

(三)各专项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专项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 各专项委员会依据其职能,制定工作细则,经协会主席批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一)教练委员会职责:

(1)组织教练员理论探讨和业务交流。

(2)编写教练员教材。

(3)组织教练员培训。

(4)组织教练员观摩、学习和考察。

(5)负责各级国家队教练员的推荐和选拔。

(6)为各级国家队的组建、指导思想、训练、比赛、管理等提供建议。

(二)裁判委员会职责:

(1)审查、批准、公布:《乒乓球竞赛规则》中文译本。

(2)组织管理裁判员队伍,制定有关的纪律和规定,由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3)编写裁判员教材。

(4)组织裁判员培训。

(5)审批国家级裁判员。

(6)指导和监督裁判员选派工作。

(7)向中国乒乓球协会推荐申报国际级裁判员名单。

(三)器材委员会职责:

(1)加强与国际乒联器材委员会的联系,传递国际乒乓球运动器材生产、经营等信息。

(2)制定、修改乒乓球器材的标准,审批我国生产的乒乓球器材。

(3)探讨、革新乒乓球运动器材,促进器材生产的技术进步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4)组织学术讨论和技术交流,组织乒乓球运动器材生产单位进行开发和研究。

(四)新闻委员会职责:

(1)就中国乒乓球协会的新闻宣传工作提出建议。

(2)起草、修改有关的新闻宣传管理规定,报常务委员会批准执行。

(3)协助新闻单位组织与安排乒乓球新闻宣传。

(4)指导和监督乒乓球比赛电视、广播工作。

(5)指导和监督《乒乓世界》及其它报刊的出版工作。

(五)科研委员会职责:

(1)对乒乓球训练、比赛的理论和实践及乒乓球运动发展规律,进行学术研究和探讨。

(2)为中国乒乓球运动在科学训练上提供科学依据、知识和指导。

(3)为运动员提高运动技术水平提供建议和指导。

(六)少年委员会职责:

(1)指导、协调全国少年乒乓球运动的发展。

(2)对少年乒乓球运动的组织、管理、训练、竞赛等提出建议。

(3)指导和监督由中国乒乓球协会主办或承办的国际性少年比赛。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中国乒乓球协会经费来源是:

(一)国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拨款。

(二)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三)会费收入。

(四)有偿服务收入和其它正当收入。

(五)利息

第三十五条 协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六条 协会经费使用于我国乒乓球项目的发展,促进乒乓球运动活动的开展。 

第三十七条 协会配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出纳分工明确,不得兼任。财务管理接受
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接受协会全国委员会和财
务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款、资助的,应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
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应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六章 电视广播

第四十二条

(一)中国乒乓球协会及其会员协会、 会员俱乐部在乒乓球比赛期间,享有通过电视和广播进
行直播、选播的权利。

(二)涉及境外的比赛播出或接收,由中国乒乓球协会负责。

第七章 比赛

第四十三条

(一)中国乒乓球协会对在其管辖范围内进行的乒乓球比赛实行分级管理。

(二)全国各级正式比赛、由国际乒联或亚乒联盟委托中国乒乓球协会承办的比赛,由中国乒
乓球协会直接管理。

(三)中国乒乓球协会会员协会之间的比赛,协会会员与境外国家或地区进行的国际性比赛,
由会员协会管理,但必须向中国乒乓球协会申报并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未在中国乒乓球协会注册的会员协会、俱乐部,未注册的教练员、运动员不得参
加中国乒乓球协会举办的正式乒乓球比赛。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审议。

第四十六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或常务
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国家体育总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
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体育总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会旗、会徽等标志由会员代表大会审定颁发,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复制或用于商业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中国乒乓球协会常务委员会、专项委员会的所有活动,必须严格遵循本章程的规
定进行。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及未尽事宜的决定权属中国乒乓球协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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