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在协会主席领导下,由在京的委员以上成员组成的委员会主持协会的常务工作,其日常工作机构,是秘书长领导下的中国网协秘书处。
第十五条 中国网协设主席、副主席、特邀副主席、委员、司库、秘书长、副秘书长。其中主席、司库、秘书长各1名,副主席、特邀副主席、委员、特邀委员、副秘书长若干名。
中国网协可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聘请名誉主席、名誉顾问、顾问,按规定授予荣誉会员等荣誉职务。
担任上述职务人员未经中国网协法人或秘书处授权不得代表协会对外签定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
第十六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 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等领导职务;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在委员人数较多时,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常务委员会对委员会负责,但常务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会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本协会日常办事机构是协会秘书处。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法人代表由秘书长担任,但需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中国网协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委员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讨论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中国网协根据自身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包括:
(一) 教练员委员会;
(二) 裁判员委员会;
(三) 青少年发展委员会;
(四) 科研委员会;
(五) 新闻宣传委员会;
(六) 开发委员会;
(七) 场地器材委员会;
(八) 职业化工作委员会;
(九) 业余活动委员会;
(十) 纪律仲裁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主持工作,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和委员。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由秘书处统一组织协调。
第三十三条 各专业委员会职责:
(一) 教练员委员会:负责拟定教练员培训规划和工作计划,组织教练员业务交流、观摩、学习、考核与选拔;研究拟定教练员管理条例;组织编定教练员培训的各类教材;为各层次国家队伍的组建、训练、比赛和管理提出建议。
(二) 裁判员委员会:负责拟定裁判员培训规划和工作计划,组织编写裁判员培训教材;组织裁判员等级培训和考核;推荐和申报国家级、国际级裁判员工作;对重要赛事裁判员的选派提出建议,并对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拟定裁判员管理办法;负责裁判员队伍的职业道德和思想作风教育;审核与修订《网球竞赛规则》中文译本。
(三) 青少年发展委员会:拟定和推广全国青少年网球工作规划;研究指导全国青少年网球活动的开展;协调全国青少年网球训练和竞赛;研究拟定青少年网球竞赛规程和教材;负责对青少年后备人才的选拔和培养提出建议。
(四) 科研委员会:研究网球运动发展规律,对网球竞赛和训练进行学术研究探讨,为网球项目的训练,提供科学依据和理论指导,为国家队和高水平职业选手的选材、选拔,提供科学指导和建议;了解、掌握和编写国际、国内网球最新技术情报资料和教材。
(五) 新闻宣传委员会:组织和实施中国网球新闻宣传工作;拟定中国网协新闻宣传工作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组织协调各新闻单位的网球宣传工作;指导、监督中国网球刊物的编辑、出版;组织网球赛事及活动的广播、电视、报纸、刊物的宣传报道工作。
(六) 开发委员会:积极开发和培育网球市场;努力开发网球项目无形资产;吸收、组织和建立中国网球事业发展基金;开展以网球项目为主体的多种经营服务,逐步形成依法经营的管理体制和自我实体的经济保障体系。
(七)场地器材委员会:
按照中国网协工作部署,实施对网球场地设施建设、网球器材、装备的监督和规范管理。
1、研究制定网球场地设施建设、网球器材、装备的标准和管理办法;
2、收集整理国际网球场地设施、器材和装备的发展动态,传递有关信息;
3、研究网球运动专项训练、比赛场地、器材和装备;
4、在中国网协授权下组织对网球场地、器材、装备进行设计咨询、鉴定和验收;
5、负责与国内外生产厂商联系、开辟交流活动。协助企业进行市场宣传、产品推广活动;
6、在中国网协授权下统一组织提供国际、国内大赛所需器材装备;
7、组织网球场地、器材、装备的生产经营企业参与国际、国内市场竞争。
(八) 职业化工作委员会:研究拟定网球职业化发展的计划和方案;管理、指导、协调全国网球职业化工作的开展;规范全国各级网球俱乐部职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监督、指导和协调职业运动员注册、转会和拟定排名方案;负责国际、国内职业网球赛事的研究和拟定赛事规程、规定等有关法规性文件。
(九) 业余活动委员会:积极推进全民健身计划,拟定全国业余网球发展规划和推广计划;管理指导全国群众性业余网球活动的开展;研究拟定业余网球赛事规程和管理办法。
(十) 纪律仲裁委员会:研究拟定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官员和一般工作人员,在参与网球竞赛和各类活动中的违纪处分条例和规定;审议处理发生在中国网协业务管理范围内的违章违纪问题或提案;对重大纠纷、分歧做出裁决;并对上述范围的工作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各级网球俱乐部
(一) 中国网协支持建立各级各类网球俱乐部。俱乐部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或独立法人资格的社团。俱乐部须根据中国网协章程的原则和中国网球俱乐部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俱乐部的章程。
(二) 中国网协根据俱乐部设施及运动员规模等有关条件,实行三级管理:一级俱乐部须向中国网协登记注册,并向当地网协或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级和三级俱乐部须向所在地的网协或中国网协一级会员单位或体育行政管理机构申请登记注册,并向中国网球协会备案。
凡属经济实体的俱乐部,实行董事会管理体制;凡属社团的俱乐部,实行俱乐部主任负责制。
(三) 凡中国网协及其会员单位注册的各俱乐部的运动员,可以在俱乐部和会员单位之间转会。接受运动员转会的单位,应向运动员所属单位支付转会费。输出单位、输入单位和转会的运动员三方,必须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文件,应包括转会合同期限,转会费金额及支付方式和三方权益等必要内容。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拨款和资助;
(二) 会费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中国网协对其所辖范围内的比赛和活动实行分级管理。
(一) 全国性正式比赛,国际网联(ITF)、国际网球职业协会(ATP)或亚洲网联(ATF)委托中国网球协会承办的比赛,由中国网球协会直接管理;在国内举办的国际或全国综合性活动由中国网协直接管理。
(二) 中国网协鼓励会员单位之间的各类赛事,由承办赛事的单位向中国网协申报备案,中国网协给予必要的指导、协调。
第四十五条中国网协及其会员单位,根据管辖范围和注册管理规定,对各级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实行分级注册并颁发注册证。未经注册的上述人员,不得参加中国网协管辖范围的各类赛事和活动,教练员亦不得在中国网协及会员单位管辖的各级网球队任教。
第七章 新闻宣传
(一) 中国网协及其会员单位,在其所管辖的范围内,对负责承办的竞赛和活动,拥有广播、报道和电视转播权。未经中国网协或有关会员单位允许,任何媒体不得擅自进行广播、报道、电视播送和采访。
中国网协直接管理的比赛和活动,其境内外影视部门必须与中国网协签约后,方可进行报道、转播。
(二)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中国网协批准,均不得进入比赛或活动场地进行录像、录音和采访活动。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委员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的旗、徽及有关标志,由中国网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定颁发。未经本协会许可,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复制或用于商业活动。
第五十五条 中国网协秘书处、各专业委员会和各会员单位及所属单位的所有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本章程。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2年8月28日中国网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